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657號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6 月27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通 譯 陳怡晴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6,880 元,及其中(1) 新臺幣29,6
13元、(2) 新臺幣122,755 元、(3) 新臺幣96,898元,均自
民國113 年4 月21日起至償日止,各
按週年利率(1)2.99%、
(2)5.50%、(3)10.50%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2,76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