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趙煒綺
上列
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66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2 月21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2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通 譯 江純慧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765元,及自民國96年3 月28日起
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
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2,980 元,及自本判決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