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69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13 年7 月1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 日上午09
時30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通 譯 郭素華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
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7,186 元,及自民國(下
同)112 年4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8.8 %計算
利息,
暨自112 年5 月25日起,按月計付600 元之
違約金,
最多以3期為限。
二、
訴訟費用3,86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未提出書狀及證據
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
堪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