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湖簡字第74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黎子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5,909元,及其中新臺幣175,439元,自民國112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3.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以連續收取9期為上限。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88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
起訴狀所述。
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
請求權基礎,
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
答辯狀為爭執,
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
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