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新北市汐止區農會
被 告 宋偉
被 告 林玟君
113 年度湖簡字第777 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
8 月8 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8 月8 日在本院公開宣
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通 譯 陳怡晴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
主 文
一、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51,502 元,及自民國( 下同)
112 年11月16日至113 年3 月26日止,
按週年利率2.595%計
算之利息,自113 年3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2.72% 計算之利息,
暨自112 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3,86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
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
對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