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秀美
人
被 告 李美賞
上列
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80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 年8 月15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5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通 譯 陳怡晴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
主 文
一、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55,898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4,08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
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
對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