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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湖簡字第 846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家綸 
訴訟代理人  徐翔裕 
被      告  莊智涵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84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2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8,231 元,及自民國(下
    同)113 年4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 %計算利
    息。
二、訴訟費用2,21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3 項規定視同自認,且被告未提出書
    狀及證據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有
    理由。
二、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