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絲萊特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白沂葇
上列
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889 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通 譯 陳怡晴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
主 文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38,892 元,及自民國112 年12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4.53% 計算之利息,
暨自
113 年1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
約金。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3,75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
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
對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