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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湖簡字第 924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市○○區○○路000號8樓
訴訟代理人 歐陽方奕 住○○市○○區○○路000號8樓
被   告 王進後(即陳聖昌即輝平企業社之承受訴訟人)
           住雲林縣○○鎮○○00號
      陳說(即陳聖昌即輝平企業社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924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第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  告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
理由要領:
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__日內向本庭(11466台北市○○區○○○路○段00號號)提出上訴狀(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