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住○○市○○區○○路000號8樓
訴訟代理人 歐陽方奕 住○○市○○區○○路000號8樓
被 告 王進後(即陳聖昌即輝平企業社之
承受訴訟人)
住雲林縣○○鎮○○00號
陳說(即陳聖昌即輝平企業社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924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第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原 告
訴訟標的:
理由要領:
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__日內向本庭(11466台北市○○區○○○路○段00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