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958 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 年8 月15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5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通 譯 陳怡晴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5,014 元,及自民國( 下同) 113
年3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3.04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 年4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部
分按
上開利率10% 計算,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
對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