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丁采妤即丁沛文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971號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9 月6 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通 譯 陳怡晴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081元,及其中新臺幣29,314元,
自民國96年4 月25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
19.98%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 年9 月1 日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朱鈴玉
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