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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湖簡字第 976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家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秀捷 
訴訟代理人  湯景富 
被      告  宏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佳瑜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976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 月1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9,179,257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532,784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
  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3 項規定視同自認,且依被告所提之
  答辯狀亦稱不論本件和解或裁判,被告均承認本案系爭支付
  命令原告所主張之全部債權,綜上,原告主張事實以採信
  ,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二、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