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家富國際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976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 月19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通 譯 郭素華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
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9,179,257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532,784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庭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3 項規定視同
自認,且依被告所提之
答辯狀亦稱不論
本件和解或
裁判,被告均承認
本案系爭支付
命令原告所主張之全部
債權,綜上,原告主張事實
堪以採信
,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