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湖補字第147號
原 告 莊昇融
上列原告與
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所或
居所(原告
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