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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湖補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206號
原      告  李炫葦 
被      告  香港商動視暴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不詳
訴訟代理人  葉偉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具狀補正:
一、被告香港商動視暴雪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居所(原告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
如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亦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4、6款分別亦有明文。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又按角色及遊戲幣等解除凍結,回復伊使用之權利部分,事涉上訴人對該帳號所示角色及遊戲幣屋之使用、收益,屬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不符前揭規定之程式,致被告有無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不明。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請求被告歸還帳號內所有角色、物品、金幣,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主張遊戲帳號shiningbird30000000il.com(下稱系爭帳號)內虛擬寶物之交易價額核定之,經原告陳稱系爭帳號內虛擬寶物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506元(計算式:840+66,666=67,506,本院卷第41頁),而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50,000元之損失部分屬聲明第1項後段之附帶請求,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以系爭帳號內虛擬寶物之價額併算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之50,000元之損失部分而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7,506元(計算式:67,506+50,000=117,50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其中任1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並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