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湖補字第217號
原 告 鼎益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聯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共 同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青春嶺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26萬5,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