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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湖補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219號
原 告 蔡錦明
被 告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政
上列
當事人
間確認
本票
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經核,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