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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湖補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294號
原 告 李冠毅
被 告
創鉅
有限合夥
法定
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
當事人
間確認
本票
債權
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核,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199萬5,1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
費新臺幣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