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湖補字第29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開第、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2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