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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湖補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31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俊隆
上列原告與
被告
黃俊雄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