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湖補字第337號
原 告 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展妍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另應補正管理費繳納之相關契約或規約到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為
上開補正,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