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湖補字第347號
原 告 鍾閔竹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萬1,2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