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湖補字第354號
原 告 建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原 告 黃建榮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9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