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湖補字第480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沛琦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5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