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湖補字第538號
原 告 張振豪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本件原告
起訴狀並無原告張振豪之簽章,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及補正原告張振豪簽章之民事起訴狀,逾期未補正者,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