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湖補字第545號
原 告 黃廣寶
兼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於
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新臺幣(下同)16萬元及第2項解除遊戲角色封鎖,遊戲封鎖解除部分,應依原告遊戲帳號遭停權時所餘遊戲幣折算數額即6萬元,此部分已包含於第1項聲明請求,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