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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湖補字第 5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554號
原 告 鶴見製作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偉彥
訴訟代理人
李奕葶
上列原告與
被告
遠雄新都奧斯卡管理委員會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