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湖補字第586號
原 告 黃詩雅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應補正之事項:
二、以書狀載名「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及其「
說明:原告之
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亦未據繳納裁判費,不合起訴之程式。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萬6,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
期間先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