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湖補字第604號
原 告 林明志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50,000元。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