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湖補字第669號
原 告 曄旺建設有線公司
兼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