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湖保險小字第3號
原 告 黃詩涵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4年度北保險小字第15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理由要領
一、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主文外,加計下列第2項之理由要領。
二、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9,431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而被告業於115年1月16日將
上開金額與利息(合計為75,974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匯入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東分行帳戶,有保險理賠通知書、保戶查詢服務截圖在卷
可證(本院卷第61、63頁),是被告既已清償完畢,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即屬無理由,應
予以駁回。
㈡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元/新臺幣;日期/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