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保險簡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邱云莉律師
葉庭嘉律師
曾俊倫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莊昇融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12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