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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4 年度湖全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扣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全字第3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劉逸宏
相  對  人    法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以新臺幣20萬元或同額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
  度甲類第4期債票為相對人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
  於新臺幣39萬4,74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二、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39萬4,740元,或將上開
  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就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假扣押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之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書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影本,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至於其所述假扣押之原因
  ,則提出信函退件信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相對人財產已經查封不動產登記謄本及執行法院函文等影本以為釋明,本院雖認其釋明尚有不足,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其釋明之不足,擔保足以補之,其假扣押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