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全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書豪
相 對 人 澳美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
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
一、
聲請人以新臺幣3萬元或同額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10年
度甲類第7期債票(中央登錄債券)為
相對人供
擔保後,得
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5萬2,623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二、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
擔保金新臺幣5萬2,623元,或將
上開金
三、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就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
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假扣押
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
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之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
債權憑證、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等影本,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至於其所述假扣押之原因,則提出聯徵中心查詢資料、票據交換所公告等影本以為釋明,本院雖認其釋明尚有不足,
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
,本院認其釋明之不足,擔保足以補之,其假扣押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
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