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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4 年度湖全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扣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全字第3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郭景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原資管股份有限公司、黃端祥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114年度湖簡字第694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均加以釋明,兩者缺一不可。僅於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法院即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扣押之裁定。又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後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
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同意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固足以釋明其假扣押之請求。就假扣押之原因部分,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證據加以釋明。聲請人陳稱:多次通知相對人依約還款皆無下文,相對人目前已遲延繳款200餘日,若不即時聲請實施假扣押而任其處分資產或遭拍賣,伊債權必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云云,就多次通知相對人依約還款皆無下文,目前已遲延繳款200餘日之事實,核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就債權必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則僅係聲請人之主觀臆測而屬空言,依上說明,並不可採。本件聲請人就相對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聲請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相對人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間接事實,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予以釋明,是首揭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