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全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貴足
相 對 人 宇勝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
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
一、
聲請人以新臺幣21萬元或同額等值之102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登錄)公債為
相對人供
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41萬9,901元之範圍內為
假扣押。
二、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
擔保金新臺幣41萬9,901元,或將
上開三、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就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
強制執行者,得聲請
假扣押。又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
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之受信約定書、借據、催告書等影本,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至於其所述
假扣押之原因,則提出宇勝開發實業有限公司之票信資料以為釋明,本院雖認其釋明尚有不足,
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其釋明之不足,擔保足以補之,其
假扣押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