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司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游雅惠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向相對人戶籍址郵寄債權讓與通知文件,經郵局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相對人固未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3樓之3之戶籍地址,然相對人電稱現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且之後文件送達至其戶籍地,會請朋友前去收取信件乙節,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
可稽。故相對人
住居所應非不明,
聲請人尚未對相對人之上開地址送達,客觀上尚難逕認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均處於不明之狀態,自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是本件聲請尚非適法,自不應准許。五、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