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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4 年度湖司聲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司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游雅惠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向相對人戶籍址郵寄債權讓與通知文件,經郵局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相對人固未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3樓之3之戶籍地址,然相對人電稱現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且之後文件送達至其戶籍地,會請朋友前去收取信件乙節,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故相對人住居所應非不明,聲請人尚未對相對人之上開地址送達,客觀上尚難逕認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均處於不明之狀態,自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是本件聲請尚非法,自不應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