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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4 年度湖司聲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司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歐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緒倫  
相  對  人  林柏壽即林山明之繼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查相對人現設籍於「南投縣」,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