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司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梁升銘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黃士娟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1月3日寄送通知相對人支付土地租金之
存證信函至相對人臺北市○○區○○街00號3樓地址,然因招領逾期而遭退回,聲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實際
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
經查:本院委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局派員訪查結果,相對人確實居住於戶籍地址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有該局115年2月24日北市警士分防字第1153044914號函在卷
可稽,故相對人住居所應非不明。聲請人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而聲請公示送達,
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