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
代理人 邱月琴 住○○市○○區○○○路0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文娟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訴訟代理人 林依璇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住○○市○○區○○○街0巷0號5樓
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10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7 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7 日上午9 時52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通 譯 郭素華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447元,及自民國113 年3 月3 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利息,
暨自民國113 年
4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 個月( 內) 須給付新臺幣
300 元,延滯第2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 元,延滯第3 個月
須給付新臺幣500 元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3
個月計算為限。
二、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