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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4 年度湖小字第 1064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送達代收人 陳玥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訴訟代理人 林京緯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戴元臺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被   告 魏鳳儀  住○○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1064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2
月30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依晴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
  通      譯  王沛潔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910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利息起
  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應給付金額
        利息
1
284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
390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490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4
616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78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6
3,810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7
578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8
4,769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9
486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465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1
1,036元
自11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5元
自11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3
2,048元
自11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4
5元
自11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1,671元
自11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380元
自11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7
599元
自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