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湖小字第1118號
原 告 鄒靜谷
被 告 宏達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沈信宏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5,392元
,及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846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5,392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主文外,加記下列第2項之理由要領。另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本院
依職權由原告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經扣除折舊後零件准許新臺幣3,922元,加計工資後,准許之數額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