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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4 年度湖小字第 1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小字第1163號
原      告  鼎新數智股份有限公司即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子禎  
訴訟代理人  蕭瑋慈  
被      告  精準環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賢德  

訴訟代理人  何書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簽訂營運規劃與數位應用服務合約(下稱系爭合約)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合約第6條約定可參(見支付命令卷第13頁)。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