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小字第120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郭艶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1208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
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本院內湖簡易庭
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正忠
通 譯 黃郁文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
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理由要領
觀諸原告提出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被告就本件電信費逾期之末日為民國101年6月1日,然被告遲至113年11月7日始對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是被告主張本件電信費已逾民法第127條第8款之2年短期時效,為有理由。因此,本件電信費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且利息請求權為從權利亦隨之消滅。本院認上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林正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