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湖小字第122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李政懋
被 告 賈穎軒
訴訟代理人 賈致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94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831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494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
本件經扣除折舊後零件准許新臺幣2,358元,加計工資後,准許之數額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