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
代理人 陳佳文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施懷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
兼法定代理
人 陳達人 住○○市○○區○○街000巷00號5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
被 告 陳達人 住○○市○○區○○街000巷00號5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123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5年1月22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依晴
通 譯 王沛潔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4,579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7.7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
14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 利率10%計算之
違約金,及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
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黃依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