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號
訴訟代理人 吳照國 住○○市○○區○○○路0段00號4樓
許哲真 住○○市○○區○○○路0段00號4樓
被 告 仉永菱 住○○市○○區○○路00號7樓之3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1279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5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2
月15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簡易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通 譯 郭素華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
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7,489元,及其中25,358元
自民國114 年9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
利息。
二、
訴訟費用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