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4 年度湖小字第 1280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市○○區○○○路0段000號1樓
訴訟代理人 劉淼超  住○○市○○區○○路000號6樓
      陳冠中  住○○市○○區○○路000號6樓
被   告 黃志祥  住○○市○○區○○路0段000號17樓之
            6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1280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2
月15日上午09時57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
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3,395元,及其中50,755元
  自民國114 年9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15%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