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湖小字第133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景松茂
訴訟代理人 管禮
被 告 台灣觀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管禮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1,09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5,767元」。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要領欄第二項中,關於應連帶賠償之金額為「15,72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5,767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