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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4 年度湖小字第 1404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訴訟代理人 黃仲孝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送達代收人 陳玥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被   告 高亭汝  住○○市○○區○○街0段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1404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
10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依晴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
  通      譯  王沛潔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6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
週年利率
 1
18,250元
自113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923元
自113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409元
自113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1,836元
自113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32,384元
自113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3,890元
自113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