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法定
代理人 周芮緁 住○○市○○區○○路000號2樓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宇 住○○市○○區○○路000號2樓
住○○市○○區○○路000號2樓
被 告 朱恒毅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1485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 1月26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 1月26日上午11時10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簡易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通 譯 郭素華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300 元,及自民國113 年11月9 日
二、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立偉